加工貿易是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方式,占有中國外貿總額的半壁江山。同時,加工貿易也是我國利用外貿的重要渠道。從實際情況看,在對加工貿易加強監管和有利企業方便經營的政策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某種程度的矛盾,制定加工貿易政策就必須從中選擇最佳平衡點,以最大程度地兼顧兩方面的需要。
35號文的制定出臺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加工貿易實行漫山放羊、遍地開花的發展模式,客觀上使得加工貿易的海關監管難度較大,出現了一些利用加工貿易走私的不法現象。為了維護正常的加工貿易秩序,防止和打擊利用加工貿易走私、逃稅和逃匯等違法行為,去年3月,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意見》(即通常所說的35號文),以加強對加工貿易的監管。
35號文涉及內容甚多,但其核心內容主要是兩項。一是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實行寬緊程度不一的臺賬管理制度。A類企業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B類企業除限制類商品外實行臺賬“空轉”,C類和D類企業實行臺賬“實轉”管理。所謂“實轉”即加工料件進口時先行繳納等同進口環節稅的保證金,待加工料件復出口后進行核銷。二是對加工貿易貨品實行分類管理,把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分為禁止、限制和允許三大類。限制類商品除A類企業外,都實行臺賬保證金“實轉”,目前限制類的商品主要是聚乙烯、聚酯切片、棉花、棉紗及棉坯布、植物油、羊毛等可能沖擊國內市場的敏感商品,這些也是加工貿易中廣泛使用的原材料。
由于35號文改變了1995年以來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的制度,是加工貿易政策的一項較大調整,出臺以后即受到各方關注,原定于1999年6月1日起實行的分類管理政策延至同年10月1日才開始實施。35號文的執行有力地遏制了利用加工貿易走私的現象,但“實轉”的做法客觀上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一些企業的成本支出,占用了企業流動資金,增加了企業相應的利息負擔,使得部分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
當前企業反映的一些問題35號文執行以來,有關加工貿易政策在實踐中得到了調整和完善,但企業在具體經營仍然提出了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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