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交貨權就其性質來說,是法律上賦予賣方的一種緊急措施權力, 是使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行使的一種貨價留置權.筆者認為,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尤其是賣方,正確理解并使用這項權利很有必要.
停止交貨權的行使條件
未收貨款的賣方在行使停止交貨權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賣方已交出了貨物的占有權,但尚未收到貨款.
“未收貨款”是指全部貨款尚未得到支付或償還,或者當采用匯票 或其它流通票據作有條件的付款,該票據雖已被承兌,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它原因,使得原來據以承兌的條件不能實現.貨物已經脫離賣方占 有是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與留置權的不同之處.
二,賣方必須在買方無清償能力時才能行使停止交貨權,而不能僅 因其未付貨款而行使停止交貨權.
無清償能力的認定與支付方式無關,買方不能依合同規定的方式支 付貨款,賣方不能以此為由行使停止交貨權.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確切證據”標準,要求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對方確實不能 或不會履約.下列情況可以認為具有確切證據:買方拖欠他人債務,或多次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有欺許行為,或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若買方 對履行合同提出了充分保證,賣方應當履行合同.一方如沒有確切證據便中止履行合同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三,賣方只能在貨物的運輸途中行使停止交貨權.
對于“運輸途中”有幾種情況必須加以注意.
。保绻I方或其代理人在貨物到達指定的目的地之前提取了貨物, 則“運輸過程”被視為已經終止.但是買方提前取貨應經承運人同意,否則有可能遭到承運人的起訴.交付必須是自愿地轉移占有,買方未經 承運人同意提前取貨,侵犯了承運人的權益,運輸過程沒有終止.如果承運人不適當地拒絕交貨則運輸過程終止.
。玻谪浳锏竭_指定目的地后,如果承運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 向買方或其代理人承認,他是代表買方或其代理人持有貨物,并將作為買方或其代理人的受托人或保管人而繼續占有該貨,則運輸過程即告終止.承運人經常是收貨的倉庫保管人,特別是貨物到目的地時,買方要求承運人保管貨物聽候指示本身就是承運人成為其代理人的極好證據, 運輸過程隨之終止.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