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是否給予退(免)稅的問題的解釋。
1、鑒于國內柴油短缺,為保證國內供應,經國務院批準,對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稅政策。對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經予以退稅的外貿企業,其所退稅款從外貿企業其他出口貨物中扣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5]72號)
2、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出口計劃內的一般貿易出口柴油恢復退稅。消費稅按照法定稅額退(免)稅。
執行日期:1999年12月1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恢復柴油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89號)
3、1995年10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的新聞紙停止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5]177號)
4、1997年10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出口的新聞紙恢復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新聞紙出口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64號)
5、近接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請示》(魯國稅函發[1995]102號)。對出口企業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乙烯產品出口的退稅問題,我局意見,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過去的免稅還貸,改為財政定額返還歸還貸款,盡管形式上有所變化,但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稅上不能開新口子,F就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1)出口企業收購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乙烯產品,不論是直接收購還是從國內流通環節收購,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稅!秶叶悇站株P于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所屬齊魯、揚子、大慶分公司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72號)依然有效。
。2)對1994年以來未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要盡快予以收回或者扣減其應退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乙烯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發[1995]384號)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恢復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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