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對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緊后生產的產品,可根據有關出口退稅規定辦理退稅;對出口該企業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的產品不得辦理退稅。
。2)齊魯、揚子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須對該企業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的產品進行一次清理,凡銷售給出口企業的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8]763號)
7、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所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款=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外匯人民幣牌價×規定稅率-進項稅額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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