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2年起,生產型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貨物,已全部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企業得到了減少資金占用、降低成本等好處。但是,有一些企業沒有利用好這個政策。 正確選擇出口方式 目前,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自營(委托)出口和通過外貿買斷出口兩種方式,當然,退稅也有了兩種不同方式,因而稅負就會有很大不同。納稅人應結合自身情況,盡可能采用稅負低、出口退稅多的出口方式。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金額×退稅率。 對出口貨物庫存賬和銷售賬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 買斷出口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先由兩者訂立貨物購銷合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企業報關出口,外貿出口企業按照外匯收入數買斷外匯牌價(含稅),折算成人民幣結算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根據外銷合同的外幣數額乘以買斷外匯牌價的金額,計算出銷售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由外貿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外貿出口企業賺取的收入是銀行外幣結算額、退稅與買斷外匯額之間的差價。 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應退增值稅執行“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銷售收入×退稅率(應退稅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或者,應退稅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退稅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舉例分析如下:
某生產企業,2002年出口銷售收入500萬美元(FOB價),出口銷售成本2700萬元,進項稅額340萬元,費用320萬元,銀行美元牌價1∶8.27,增值稅稅率17%,退稅稅率15%,所得稅稅率33%,買斷外匯牌價1∶9.35.假設內銷收入及盈虧、費用不予考慮,僅從二種出口方式上增值稅的征、退稅額對生產企業的影響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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