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產規模,是礦山企業正常生產時期單位時間內能夠采出的礦石量,是衡量礦山開發活動的一項重要指標。一般來說,生產規模越大,產值越高,企業能夠獲得的利潤也越高。因此,對于礦業企業來說,尤其是礦產品價格高漲的時候,都是希望開采量越多越好。日前,自然資源部公布了最新的《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筆者注意到,此前對于超規模開采行政處罰的依據《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并未出現在該項清單中。而早在2017年原國土資源部就發文取消了生產規模變更審批。 那么問題來了,礦山企業是不是可以隨意擴大礦山生產規模了?如果不是隨意擴大,那么需要履行哪些審批程序?不履行審批程序自行擴大生產規模的后果又是什么?今天樹人律師就結合礦產資源監管的相關規定,來詳細說明一下擴大礦山生產規模需要履行的審批程序。 一、生產規模不可隨意擴大 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資源,礦山開采規模受到諸多條件限制。國家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采活動。2017年12月29日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并沒有明確取消礦山生產規模變更的審批,僅僅是取消了《采礦生產許可證》中證載生產規模變更登記事項。換言之,《采礦生產許可證》頒證時證載生產規模,在采礦證有效期內如果發生了變更,就不需要單獨就此事項履行變更換證程序了。但這并不意味著采礦權人可以任意的變更開采規模。變更生產規模仍需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二、擴大礦山生產規模需要履行的審批程序 。ㄒ唬⿺U大生產規模應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 采礦權人在開采活動進行前,是必須報批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國家通過對采礦權人開發利用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控制,就是對采礦權人技術、資金狀況的驗收,就是有效控制開采活動,以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而礦山建設的規模是國家審查開發利用方案的一項重要環節。因此,擴大礦山生產規模,應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并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報批。 。ǘ⿺U大生產規模需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開采礦產資源會改變和影響礦區周圍的生態環境,現階段我國非常重視礦山開采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堅持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并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而礦業環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復墾制度。對此國家有明確法律規定,要求采礦權人如擴大開采規模,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