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礦業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 |
|
|
礦業權交易中心 交易規則 。ㄔ囆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法律文件,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在恩地礦業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從事礦業權交易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礦業權交易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誠信、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需交易的礦業權,其礦業權必須權屬清晰、無爭議,出讓(轉讓)方、受讓方應符合法律、法規對礦業權管理的有關規定,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交易的主體和客體 第五條 礦業權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礦業權交易的出讓方、申請人(或競買人)轉讓方及受讓方等。礦業權交易主體資格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六條 礦業權交易出讓方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業權交易轉讓方是指擁有合法礦業權的礦業權人。礦業權交易受讓方是指符合探礦權、采礦權申請條件或受讓條件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七條交易地點: 第八條交易時間:法定工作日9:00-11:00,13:30-16:30。如遇特殊情況須變動交易時間。 第四章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九條交易范圍為: 。ㄒ唬﹪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礦業權; 。ǘ┑V業權人以礦業權作價融資、合作開發等方式轉讓的礦業權; 。ㄈ┲型夂腺Y、合作企業、外商獨資或其他企業轉讓(含贈與)和受讓的礦業權; 。ㄋ模﹪衅髽I由于改制需轉讓的礦業權(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本中心實行經紀機構代理交易制度。出讓(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分別委托本中心代理進行礦業權交易。委托方應與本中心簽訂委托合同,本中心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種: 。ㄒ唬┱袠私灰追绞剑菏茏尫綖閮蓚以上時,根據出讓(轉讓)方的意愿,由本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組織招標工作,評標委員會由本中心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招投標活動費按有關規定收取。 。ǘ┡馁u交易方式:根據出讓(轉讓)方的意愿,由本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組織拍賣活動,特殊情況可全權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
|
關鍵字:采礦權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