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地開展遼寧省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等國家6部委(局)印發的《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和《遼寧省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遼自然資發〔2019〕10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是指礦山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考評標準,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與評估工作。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系指從事與礦山技術服務相關的具備評估能力的實體性評估機構,包括政府決策咨詢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專業咨詢公司及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內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工作,省內各級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需按本辦法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條件 第四條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對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報告中涉及的內容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應與“地質礦產勘查開采”、“水土保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環境評價”、“生態修復”、等地礦行業相關。 (三)具有相對穩定的專業評估人才隊伍,其中,地質礦產、水工環、環境評價、安全評估等地礦類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名,內部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 (四)評估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章第三方評估工作程序 第五條礦山企業通過自評估,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行業考評標準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確定。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簽署委托合同后,評估機構按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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