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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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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全省地質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06]3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征集、評價、披露和使用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勘查單位包括法定住所在湖南省的所有地質勘查單位以及在湖南省境內開展非油氣地質勘查活動的省外地質勘查單位。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建立全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體系,評定地質勘查單位信用等級,負責全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評價、使用工作,對地質勘查單位征信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識別地質勘查單位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經濟狀況、從業行為、工作質量、履約能力、商業信譽、信用等級等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省國土資源廳指定湖南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為地質勘查單位征信機構(以下簡稱征信機構)。征信機構依照省國土資源廳的授權,負責征集全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建設全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數據庫,發布并提供查詢全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 第五條 征集、評價、披露和使用全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審慎的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完整,保守被征信人的商業秘密,保護被征信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應當加強與工商、公安、銀行系統信用信息網絡的聯系和信息對接。征信機構應當接受省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條 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構成,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圍和基本內容詳見《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征集目錄》(附件一)。 征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信人應當配合,據實報告相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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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湖南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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