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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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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對征信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ㄒ唬﹫绦行庞眯畔⒄骷、披露、使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ǘ┬庞眯畔踩C、數據維護等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ㄈ⿲Ρ徽餍湃水愖h信息處理申請的處理和答復情況。 征信機構應當接受省國土資源廳的日常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九條 征信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庞眯畔⒌恼骷幏逗团镀谙; 。ǘ┬庞眯畔⒎⻊盏姆绞; 。ㄈ┬庞眯畔⒎⻊盏氖召M標準; 。ㄋ模┊愖h信息處理程序; 。ㄎ澹┦临Y源廳認為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征信機構的征信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省國土資源廳投訴和舉報。 省國土資源廳應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或答復。 第三十一條 征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征集、披露信用信息的,由省國土資源廳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人、被征信單位在征集、披露和提供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時違反《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依照該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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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湖南省|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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