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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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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 。ㄔ囆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業權出讓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范廉政風險,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研發了“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礦業權出讓系統”),并制定了《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試行)》。省、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礦業權出讓系統”辦理礦業權出讓各類具體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礦業權出讓包括采礦權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探礦權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第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礦業權出讓工作業務,應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業務時,一律通過“礦業權出讓系統”按照統一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在線辦理,不得采取體外循環的做法逃避監管。 礦業權出讓流程不包含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具體實施招拍掛活動。 第四條 未通過“礦業權出讓系統”在線辦理礦業權出讓業務的,省廳將在礦政許可證配號與信息發布系統上不予審核通過其出讓公告發布,不予審核通過配號申請。 第五條 “礦業權出讓系統”的格式表單中用紅色“*”號標識的為必填項。未錄入必填項的,辦文無法進入下一環節辦理。 第六條 業務辦理人員將辦文發送下一環節,并在下一環節簽收后,該項辦文不可撤回。辦文流程結束后,各環節辦理人員簽署的辦理意見將作為歷史資料永久保存,不可撤回更改。 第七條 在礦業權出讓確定擬出讓采(探)礦權項目、擬訂出讓方案(省級審批)、編制出讓文件、礦業權交易、公示出讓結果簽訂競得合同等各個辦文環節,“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相關模塊中的各類信息錄入的格式表單均設有附件(如出讓計劃批文、擬出讓礦業權的鄉鎮及縣級相關部門意見、會議紀要、出讓方案、地質報告、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及評審意見、礦山土地復墾方案、采礦權評估報告、集體研究起始價文件、出讓公告、須知、標書、出讓結果公示文本、競得合同……等等)上傳功能。各類附件是辦理礦業權出讓手續的重要依據和必備要件,是審查礦業權出讓是否符合政策法規的主要對象。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傳附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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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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