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與管理辦法 | |
|
|
第十三條 編制出讓文件環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易機構擬訂出讓文件,填寫“公告信息表”,上傳“出讓公告”、“出讓須知”、“標書”、“招標申請書”、“中標通知書”“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等。出讓文件中不得設定任何限制性條件,確需設定的,應說明理由或依據,并報送同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環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出讓公告發布至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公告系統、福建省礦業權公告公示系統、國土資源門戶網站等,同時由交易機構發布公告。 具體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環節,將招標、拍賣、掛牌結果錄入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并填寫“公示信息表”、上傳“出讓結果公示文本”,同時將出讓結果在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公告系統、福建省礦業權公告公示系統、國土資源門戶網站等公示。在公示無異議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在20日內完成出讓合同簽訂。 第三章 采礦權出讓辦文 第十六條 出讓辦文按照采礦權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三種業務模塊分別辦理,各類具體的礦業權出讓業務均應按照相應業務模塊中統一的辦文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辦理。 第十七條 采礦權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三種出讓辦文流程為:“確定擬出讓采礦權項目→擬訂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文件→礦業權交易→公示出讓結果簽訂競得合同”。 第十八條 擬確定出讓采礦權項目環節,按照頒證權限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填寫“項目基本信息表”,上傳“鄉鎮及縣級相關部門意見”、 “政府文件或會議紀要”等。 第十九條 擬定出讓方案環節,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出讓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填寫“出讓方案信息表”,上傳“出讓方案”、“地質報告”、“儲量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三合一方案及評審意見”(或“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及評審意見”、土地復墾方案及評審意見)、采礦權評估報告、“集體研究起始價的相關文件”、“委托書”等。 第二十條 編制出讓文件環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易機構按照政府批復的出讓方案擬訂出讓文件,填寫“公告信息表”,上傳“出讓公告”、“出讓須知”、“標書”、“招標申請書”、“中標通知書”“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等。 |
|
關鍵字:福建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