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許可證電子數據核銷管理操作規程 | |
|
|
五、對有關具體事項的規定: 1、總署計算中心與外經貿部EDI中心之間,以及總署計算中心與各直屬海關信息化管理部門之間建立全時熱線電話,由專人負責解決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2、因發證機關傳送電子數據,或填制紙面許可證產生的錯誤,持證人可向海關提出憑保放行申請,得到總署人外經貿部反饋來的熱線電話書面傳真確認后,經直屬海關主管業務科長、處長二級審批通過,可憑保證函先辦理結關放行手續。 3、進出口許可證愈期作廢,不得展期使后,原持證人須向發證機關申領新證。在領到新證前,原持證人如因時間所急,可向海關申請憑保放行,具體辦法參照上款。 4、在“一批一證”的情況下,來往港澳的小型船舶或零擔貨柜車進出口境的貨物,在有關新規定未實施前,暫可參照“非一批一證”的辦法具體操作。 5、對于不在“一批一請”制范圍內的許可證,發證機關在其紙面證的“備注”欄中應注明“非一批一證”,其使用次數最多不得超過12次。 6、許可證采取“一證一關”制度,其紙面證書所填寫的和電子數據所傳輸的“報關口岸”一項只有一個真屬海關名稱,但進出口企業在該直屬海關所轄關區內的各口岸均可報關,進出口企業如需在該直屬海關管轄范圍以外的其他海關報關,應到原發證機關換領新證。對指定口岸報關的進出口商品,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規程試行日以前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仍按原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操作規程的解釋權在海關總署。 八、本操作規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
|
關鍵字:許可證|電子數據|核銷|管理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