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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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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是審批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水路運輸客源、貨源和船舶業務來源; (二)有與經營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四)有符合下列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1、經營船舶代理業務的,為20萬元人民幣; 2、經營客貨運輸代理業務的,為30萬元人民幣; 3、同時經營船舶代理和客貨運輸代理業務的為5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申請人應當和擬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審核后轉市(設區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設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三資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三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交通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人所在地沒有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和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草案; (四)擬注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收”; (五)資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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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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