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電氣干擾試驗
根據第5.14條要求,按GB6162的規定和方法進行電氣干擾試驗。
6.10 連續通電試驗
6.10.1 連續通電是繼電器及裝置出廠檢驗的最后試驗項目,已通過連續通電試驗的繼電器及裝置可以裝箱發運。
6.10.2 連續通電試驗的被試繼電器及裝置施加交流電源或直流電源(輔助激勵量),必要時可施加激勵量進行功能檢測。
6.10.3 連續通電試驗時間為100h。
6.10.4 在連續通電試驗過程中,繼電器及裝置工作正常,信號指示正確,不應有元器件損壞及其它異,F象發生。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每臺繼電器或裝置出廠前必須由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按以下項目進行成品檢驗:
a.外觀檢驗;
b.功能檢驗;
c.絕緣電阻試驗;
d.介質強度試驗;
e.連續通電試驗。
7.2 型式檢驗
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由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對出廠檢驗合格的裝置進行型式試驗。
7.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定型鑒定前;
b.產品轉廠定型鑒定前;
c.連續批量生產的裝置每4年一次;
d.正式投產后,如設計、工藝材料、元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又恢復生產時;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檢驗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定:
7.2.2.1 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作為型式檢驗樣品,然后分兩組分別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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