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必須保證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有效地切除負荷。不允許使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將所切除的負荷送出。對需送保安電力的用戶,裝置動作后,可按規定向用戶送出保安電力。
4.8 當系統頻率恢復到49.8Hz以上時,各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在得到網局(省局)調度部門命令后,由最低一級低頻減負荷裝置開始按正;蛑付ㄘ摵蓴抵鹨粚⑺谐呢摵伤统。若與網局、省局調度部門電話不通,在系統頻率不低于50.0Hz的情況下,各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可自行送出部分主要負荷;如頻率又低于49.8Hz以下,必須立即停止送電。
4.9 網局、省局應根據本系統的管理體制和電網運行情況制定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控制負荷考核辦法,每年應對所管轄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情況進行一次抽查,針對各單位工作情況好壞分別予以獎勵和處罰。電業局(供電局)每年應對本地區自動低頻減負荷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10 因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切除的負荷達不到方案的要求,致使系統發生頻率事故,有關單位應負事故擴大的責任。
5 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設計、審核與驗收
5.1 在新建、擴建變電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設計中,應根據主管調度部門的要求,安裝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
5.2 對新建、擴建及更改工程中的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進行驗收時,應以合同、設計圖紙和技術說明書等有關規定為依據,按有關規程和規定進行調試,并按定值通知單進行整定。檢驗和整定完畢,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運行。
6 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動作統計和評價
6.1 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動作后,調度部門應根據調度運行值班人員填寫的記錄和自動記錄裝置提供的情況,按故障發生的時間、地點、系統運行情況及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動作情況,對事件做出評價。
6.2 電力系統各級繼電保護專業部門,對所管轄的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動作情況,應按照《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電網安全自動裝置評價規程》進行統計分析并對裝置本身進行評價。對不正確的動作應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對策,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以便改進裝置的設計、制造質量及運行工作,提高系統的安全運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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