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對運行中或準備投入運行的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應由繼電保護人員按有關規程和規定進行檢驗。
3.3 在新增發電容量設計中,應列?钣糜谟嗁、安裝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及其配套設備。
3.4 因系統需要而增設或更新改造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費用,應由各網局、省局在每年的更改工程費用中列?钪С,以滿足本系統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的要求。
3.5 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不僅應安裝在電業部門的內部,而且還應根據需要安裝在電力用戶內部。用戶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3.6 電業局(供電局)應負責本地區系統內部和電力用戶的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技術管理和運行管理。
4 自動低頻減負荷的運行管理
4.1 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應對本地區的各級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實際控制負荷數量、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數量及其實際投運的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將每月典型日統計分析報表于當月25日前按要求的格式上報。
4.2 網局、省局調度部門應分別對省局、電業局(供電局)典型日報表進行匯總、分析,以便掌握全網、全省的各級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實際控制負荷情況和裝置運行情況,并對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實控負荷不能滿足需要的單位予以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協助解決。
4.3 裝有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電力用戶應按電業局(供電局)的規定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區的電業局(供電局)報送本單位典型日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實際控制負荷情況的統計表。
4.4 當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所控制的線路檢修或裝置因故停運時,原則上應尋找負荷相近的線路或其它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代替。
4.5 不論是電力系統內部還是電力用戶未經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的同意,不得擅自停掉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轉移其控制負荷或改變裝置的定值。
4.6 對拒不按要求投入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電力用戶,為了電網的安全,電業局(供電局)調度部門可會同用電部門在該用戶與系統聯絡線間安裝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同時將有關情況分別抄報、抄送網局、省局及電力用戶的上級部門。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戶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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