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基層局、廠繼電保護機構可以根據裝置的質量、運行的環境與條件,適當縮短其檢驗期限,此時應有目的、有重點選擇檢驗項目。
1.6.1當發現裝置有需要經常予以監督的弱點或缺陷,或者處在很壞的運行條件下(例如潮濕、冰凍、高溫、鳥害、鼠害、蟲害、對設備有危害的氣體存在,配電盤振動等等)時。
1.6.2當水利電力部或網(省)局繼電保護機構有特殊的指示或反事故通報要求對裝置所暴露的弱點或缺陷進行檢查時。
1.6.3新型的裝置在試用期間,或在未獲得足夠的運行經驗以前。
1.7 基層局、廠繼電保護機構,對于制造質量優良,運行情況良好的裝置,可根據具體情況列表報請所屬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其檢驗期限,并報省(網)局繼電保護機構備案。
1.8 利用裝置進行斷路器跳閘合閘試驗,一般每年不宜少于一次。
母線差動及斷路器失靈保護,允許用導通方法分別證實到每個斷路器接線的正確性。
1.9 檢修一次設備(斷路器、電流和電壓互感器等)所進行的檢驗,應由基層局、廠繼電保護機構根據一次設備檢修的性質,確定其檢驗項目。
1.10 裝置的二次回路檢修后,均應由基層局、廠繼電保護機構進行檢驗,并按其工作性質,確定其檢驗項目。
1.11 凡裝置拒絕動作、誤動作或動作原因不明時,均應由基層局、廠繼電保護機構根據事故情況,有目的地擬定具體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盡快進行事故后檢驗。檢驗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提出報告,送網(省)局繼電保護機構備查。
當不得已將裝置的不正確動作定為“原因不明”時,必須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經供電(電業)局、發電廠的總工程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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