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9條 接地體一律應埋在冰凍層以下,且頂部距地面不少于0.8m。接地網的引入線埋深應不少于0.5m。接地引線用的導線須使用中間沒有接頭的整線。接地裝置的任何部分都不應和其他導體發生電氣碰觸,必要時需加以絕緣保護。
第四節 接地體類型
第11.4.1條 通信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體(接地電極)一般可分為:
一、管型接地體或棒型接地體,即垂直打入土壤中的鋼管或實心鐵棒。
二、帶型或線型接地體,埋設在土壤中的水平電極或板電極。
第11.4.2條 管型接地體的管長一般取為2.5m,在土壤松軟地區或較硬地區可適當加長或縮短。管徑(外徑)一般在中等密度的土壤中取為2.5~4.0cm;在較硬的土壤中取4~6cm或采用直徑2.5~4.0cm的實心鐵棒。管距一般取為管長的2~3倍,且不應小于3m。每組接地體的管數不少于2根。
第11.4.3條 帶型接地體的厚度不小于4mm,一般可采用40×4扁鋼;線型接地體的直徑不小于6mm,一般使用鋼絞線。埋深取為0.5~0.8m。
第11.4.4條 接地裝置的地下引線一般用40mm×4mm的扁鋼或直徑6mm左右的鋼絞線。室內引線一般采用25mm×4mm扁鋼或直徑6mm左右的鋼絞線。
第十二章 通信測試設備的配置和選擇
第一節 載波通信測試設備的配置和選擇
第12.1.1條 為保證載波通信電路暢通,載波通信設備安全、可靠運行,應配備必要的測試設備。
第12.1.2條 在選擇載波通信的測試設備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測試設備的頻率范圍應覆蓋住載波設備工作的全頻段(40~500kHz)。
二、測試設備的測量范圍應包括載波設備相應技術指標的極限值。
三、測試設備的輸入輸出阻抗應與載波通信設備的各測量點的輸出輸入阻抗(特性阻抗)相一致。
第12.1.3條 載波通信測試設備的配置與水電廠在系統中的作用、電廠所在的地理位置有關。對于遠離城市、交通條件差的水電廠,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高配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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