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7條 根據施工指揮的需要,可采用攜帶式無線電通信方式。
第14.0.8條 在水電廠的施工通信中應考慮與有關水文站的通信。應優先采用無線電通信設備和利用已有的通信線路。
第14.0.9條 水電廠施工工地對指揮領導機關的通信,當施工用電的輸電線路可供利用時,可采用電力線載波通信。大型水電廠施工工地也可設專用的通信線路(高頻、甚高頻、微波、散射、衛星通信、電纜、明線載波通信等)或租用郵電通信電路,確定通信方式時盡量考慮電廠建成后作為電廠對外永久通信的可能性。不論采用何種通信方式都必須保證通信暢通。
附錄1 《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
(試行)的“通信和系統自動化”
章中有關通信條文的摘錄
第4.12.1條 電力系統應建立適用于電力生產需要的專用的通信網絡。
第4.12.2條 電力通信是電力系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電力系統自動化的基礎。電力通信為電力系統的安全和經濟調度服務,為電力生產和基建服務,為電力工業管理的現代化服務。電力通信應有下列設施:
1.調度通信--總調、中心調、地區調度所之間以及各級調度所與所管轄的發電廠、變電所之間的專用電話;
2.信息傳輸通道--繼電保護、遠動、自動控制等信息和計算機數據傳輸通道;
3.行政通信--為電力生產和基建現代化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業務通信;
4.企業內部通信--發電廠、變電所值班人員與各生產現場之間的通信;
5.線路維護通信--電力線路進行維護和檢修時所需要的通信。
第4.12.4條 所有新建的發、送、變電工程,投產前都必須建成相應的通信電路。通信電路尚無保證的發電廠和變電所不得投入運行。
第4.12.5條 總調度所、中心調度所與其管轄的下一級調度所、大(中)型發電廠和樞紐變電所之間應設立2個以上獨立通道的調度通信電路。500kV送變電系統必須有2種獨立的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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