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緱l第一款所規定的文件,應由當事人雙方和仲裁員簽署。仲裁員應于案卷向他移送之日起兩個月內將由他和當事人雙方簽名的上述文件移送仲裁法院。特殊情況下仲裁法 院得應仲裁員的要求延長此期限。 當事人一方拒絕參與擬訂上述文件或拒絕簽名,而仲裁法院確信此案件屬于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情況時,仲裁法院應采取批準此文件所必需的活動。仲裁法院應對遲誤一方 規定其就陳述簽名的期限,而在期滿時仲裁應繼續進行并作出裁決。
。ㄈ┊斒氯穗p方得自由確定仲裁員裁決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雙方未指明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員應適用他認為合適的國際私法所確定的準據法。
。ㄋ模┊斒氯穗p方商定授予仲裁員以友誼仲裁之職權時,仲裁員應承擔之。
。ㄎ澹┲俨脝T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考慮合同的規定和有關的貿易慣例。
第十四條 〔仲裁審理程序〕(一)仲裁員應采取一切適當的方法盡快地確定案件事實。在對當事人雙方提交的書面請求和所依據的全部文件仔細研究后,仲裁員得應當事人一方申請,親自聽取當事人雙方的 共同陳述;如無當事人申請時,仲裁員得自行決定聽證。
此外,仲裁員得決定在當事人雙方在場時聽取其他任何人的陳述,如經及時傳喚而當事人不到場時,也可同樣聽證。
。ǘ┲俨脝T得任命鑒定一名或幾名,規定其職權范圍,接受其報告和(或)親自聽取其陳述。
。ㄈ⿷斒氯穗p方的請求或經其同意后,仲裁員得只根據有關文件處理案件。
第十五條(一)仲裁員應當事人一方的請求或必要時自行動議,經及時通知當事人雙方后得在他所規定的日期和地點召集當事人雙方出庭,并應將此事通知仲裁法庭秘書處。
。ǘ┊斒氯艘环诫m經及時傳喚而未出庭,仲裁員在確信當事人已及時收到傳喚而又無正當理由缺席時,有權繼續仲裁,而這種仲裁程序應視為在全部當事人在場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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