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十七條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
第十八條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方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于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