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在尋長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 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 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 資 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 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127;或采取相應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 條款。以發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 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套, 破財耗神,恥笑于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協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 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并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 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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