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獲得進口許可證并保證實際履行的貨物品種和廠商與許可證載明的內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藥品進入中國的必備條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領到進口許可證,但乙公司運抵中國的準備交付給甲公司的藥品經檢驗與333號許可證核定的藥品完全不同。中國的藥品檢驗機構已經確認“貨物由于生產廠牌與許可證上的名稱不符,不準進口”,由此可見乙公司未能履行其應負的合同義務,且導致這一情況出現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過錯。由于自身的過錯違反了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導致貨物無法通關,乙公司沒有履行其應有的法定義務。
二、乙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條件產生。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在諸多引起合同解除的原因中,因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是常見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第2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違約行為,合同項下的貨物無法通關進入中國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訂立的目的則不能實現。此時,應當賦予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樣,作為雙務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解除其合同義務同時可以要求對方補償其受到的經濟損失。
從本案的情況分析,實際上乙公司的行為已經導致其根本違約!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而公約第49條第1款同時規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對于根本違約,公約強調的是違約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當事人對違約后果的預見,而一旦根本違約的情形出現,守約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自身的損失。這與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是一致的。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現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這時應當允許守約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來尋求對自身利益的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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