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經有關人員研究,并將上述開證行所解釋與信用證對照才認為確系我們誤解信用證條款。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又與斯特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洽,亦無效果,最終以降價20%而結案。
分析:
本案例的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完全是沒有理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開證行在4月17日電文對農產品進出口公司的誤解信用證條款作了解釋,但農產品進出口公司仍然認為自己的理解是正確的。4月28日開證行再次對信用證的條款進行了詳盡的解釋,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正如開證行所解釋一樣,信用證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后改為允許分批裝運,但原規定限制三種數量分三套單據的要求并未改變。該信用證經修改后實質變成這樣條款:“允許分批裝運,但單據必須分為三套,即300公噸為一套;200公噸為一套;500噸為一套!眴螕秩资强隙ǖ。如果1,000公噸只裝~條船也可以,但單據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數量300公噸、200公噸、500公噸分開三套單繕制。如果將1,000公噸分兩條船裝也可以,例如第一條船裝500公噸,單據則分兩套:3O0公噸一套、200公噸一套;另一條船裝500公噸為一套單據。如果1,0O0公噸分三條船裝也可以,則按規定數量300公噸、200公噸和500公噸分裝三條船,單據她每條船一套分別繕制。上述幾種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證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條船、五條船…等都違背信用證要求。
總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單據仍分三套。如分兩批或三批也可以,單據仍要分三套,分三套單據是不可改變的。而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卻分了四條船裝,單據分四套,當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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