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即于4月16日作出反駁意見:
“你14日電悉。對于我第X X X X號單據所謂單證不符事,我們認為:你信用證雖然規定在不分批的條件下分三套單據,但你3月14日已將信用證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既然又允許分批,所以我按任何分批方法裝運,即分300公噸一批。200公噸一優200公噸一批、300公噸一批,并不違背你信用證要求。因此,你行所謂‘單證不符’不能成立。 4月16日”
但開證行于4月17日復電仍堅持原意見:
“你16日電悉。關于第XXXX號信用證項下的你方單證不符率經我們研究仍認為你方誤解信用證修改條款的要求。我信用證原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裝運單據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噸一套;200公噸~套;500公噸一套。我信用證于3月14日僅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即裝運單據需分三套的條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單據是不可改變的。至于修改可分批裝運,意即三套單據各數量(300公噸、200公噸、500公噸)可以不必裝一條船,但三套單據仍是存在的。根據你方所提交的單據卻分四套(即300公噸、200公噸、200公噸和300公噸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4月17日”
農產品進出口公司認為開證行上述電文中的意見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有出入。于4月21日又向開證行作出如下反駁意見:
“你17日電悉。我們認為原信用證條款規定不許分批裝運的情況下又要求裝運單據分三套,其意思應理解為除三套的數量可以分開裝運外,在三套的單據之中每批的數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證以后又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其意思應理解為在規定的三批裝運中,允許每批中還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裝‘JIAXING’輪300公噸、WANGJIANG’輪200公噸、‘ SHUNJIANG’輪200公噸和WANQUANHE’300公噸,所以符合信用證要求。 4月21日”
開證行于4月28日又回電,電文如下:
“你21日電悉。我4月17日電文中已經闡明了:我原信用證條款規定裝運單據分三套,又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其意思應該理解為1,000公噸只能不分批地裝在一條船上,單據要分三套繕制。以后信用證又修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其意即在保持原規定三套單據的數量不變的條件下,允許在三套單據之間分批裝運。也就是說300公噸可以裝一條船;200公噸可以再另裝一條船;500公噸也可以再另裝一條船。在每批之中的數量絕不能再分批,因為我信用證只將‘不許分批裝運’改為‘允許分批裝運’,其他條款并未改變,請注意我3月14回信用證修改又特別闡明‘…··很用證的其他一切條款均未改變!簿褪钦f除了分批裝運條款外,分三套單據提供的要求并不改變,它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數量之間分批。每套單據限定數量中再不能分批裝運。所以作方分四套單據是不符合我信用證要求的。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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