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C公司致電傳給F公司,辯稱,該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約,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對所受損失保留索賠的權利。
5月6日,F公司作了如下答復:
1,買方確認賣方遞的報價、數量并不等于一筆買賣最終完成,這是國際貿易的慣例。
2,4月22日,我方明確提出要完善、補充魚粉合同條款時,你方只是將單方面簽字的合同留下,對我方提出的要求不作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簽字,也不提合同條款的完善、補充,而匆匆將合同索回,也沒提出任何意見,F在貴公司提出要我開證履約,請問我們憑以開證的合同都被你們撤回,我們怎么開證履約呢?上述說明,你方對這筆買賣已毫無誠意,時隔多日又重提此事,為此,我們對你方的這種舉動深表遺憾。因此,我們也無需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5月15日,C公司電傳F公司,告知該公司副總裁將去北京,并帶去合同文本,讓F公司簽字。
5月22日,C公司又電傳F公司,稱:因C公司副總裁未能在北京與F公司人員相約會見,故將合同文本快郵給F公司,讓其簽字。并要求F公司答復是否打算簽合同還是仍確認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還提出如不確認合同業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將爭議提交倫敦仲裁機構仲裁。
5月23日,F公司的電傳答復C公司,再次重申該公司5月3日和6日傳真信件的內容。
6月7日,C公司又致電傳給F公司,重述了雙方往來情況,重申合同業已成立,再次要求F公司確認并開證。
6月12日,F公司在給C公司的傳真信中除重申是C公司于4月26日將合同是,是C公司單方面撤銷合同。并告知,F公司的用戶已將定單撤回,還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提起索賠的權利。同時表示,在事隔一個多月后,F公司已無法說服用戶接受C公司的這筆買賣,將C公司快郵寄來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C公司分別電告F公司和S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認合同有效,拒開信用證等,C公司有權就此所受損害、費用、損失有權賠償。雙方多次的協商聯系,均堅持自己意見,始終未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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