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稅的退還制度
日本《關稅法》對退稅制度做出了規定,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時,對進口貨物所征收的關稅,可全部或部分退還稅款繳納人,F行退稅制度主要適用于質量受損的進口貨物,制造出口貨物所需的進口原料以及某些特殊的貨物。
此外,日本海關還采用一種關稅償還制度,與退稅制度相似,所不同的是所退款項不必償還給納稅人本人,而是退給法律指定人。
四、日本海關的普惠制
日本于1971年開始實施普惠制,自1980年起中國開始享受日本的普惠制。
根據《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日本實行普惠制的情況如下:
1、對農、水產品(除個別類別外):原則上不提供普惠待遇; 2、對工礦產品:基本上都提供普惠待遇; 3、對進口工藝品:采取全球最高限定額和國家最大額度的方式進行管理。
(1)、全球最高限額
把所有給惠的工藝產品分成196個產品組,每個產品組可能涉及一個稅則號項下的產品(全部或部分)或幾個稅則號項下的部分產品。各種商品均訂有給惠最高進口限額,按產品金額或數量來計算。最高限額實行"先來先得"的原則,一定時期內某一產品組進口金額或數量達到最高限額后,無論此后的進口對象國是否為受惠國,都要征收正常關稅。
(2)、國家最大限額
國家最大額度即自每一受惠國進口某類商品不得超過其最高限額的50%,超過后則取消該國該產品的特惠待遇,恢復正常關稅。
五、海關罰則
日本《海關法》規定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 1、走私違禁品入境; 2、偷漏稅; 3、未經海關批準擅自進出口任何貨物; 4、非法運輸進口貨物; 5、向海關提交偽造的申報單和虛假證明; 6、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單據; 7、公司雇員觸犯海關法,并涉及到公司的業務或財產時,該公司和雇員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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