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紡織原料及制品、鐘表、鞋、陶瓷、鋼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3)有機化工原料,無機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顏料、橡膠制品、玩具及運動用品、塑料制品、旅游用品以及箱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4)目前執行6%出口退稅率的貨物,包括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及其他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5)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9]17號)
17、經國務院批準,自1999年4月1日起提高煤炭的出口退稅率。
。1)自1999年4月1日起,將煤炭的出口退稅率由9%提高到13%;
。2)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3)對1999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業已出口并辦理完畢退稅手續的煤炭,其退稅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已出口未辦理退稅手續的煤炭,按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
。4)對山西平朔煤炭工業公司的煤炭,仍按照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84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免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煤炭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00號)
18、經國務院批準,自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貨物的退稅率。
。1)機械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維持17%不變,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2)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及法定征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或11%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3)法定征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貨物和農產品以外的法定征稅率為13%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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