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慮到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質與出口貨物相同的實際情況,為支持我國航空食品工業的發展,同意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行進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
。2)主管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征、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辦理“免、抵、退”稅。
。3)國內航空供應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退”稅的,除按規定補稅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執行日期:2002年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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