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若干問題規定》第六條所述“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認定的保稅區。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
6、《規定》要求,自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對文件下發之前已發生的業務是否給予退稅的問題,我們認為,凡1995年7月1日以前經保稅區報關出口的貨物,區外出口企業如能提供貨物運到保稅區、再從保稅區出口的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件和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核實該批貨物確定未由區內企業辦理退稅的前提下,對區外出口企業可予以退稅。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秶叶悇湛偩株P于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79號
7、針對出口退稅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現通知如下:
。1)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送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
執行日期:自發文之日起!秶叶悇湛偩株P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
8、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供應對象為辦完手續的出境人員。
執行日期:1996年9月1日!秶叶悇湛偩株P于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82號)。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新增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名單的通知》(國稅函[1997]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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