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頒布的第34號采礦和礦石法令中,重新明確了所有的采礦權均歸聯邦政府所有。聯邦政府把對礦產資源的總的控制權重新分配給了當地政府,這樣在個別生產地區和當地政府之間就產生了爭議。沿海各州爭論的理由是近海的油資源(包括其收入)應該歸屬于他們自己,而不是聯邦政府,這種論調一直堅持到了尼日利亞最高法院。到1999年末該問題仍未解決。
2001年9月,政府宣布,舊的采礦執照被廢除,新的采礦執照將只授予具有“必要的經驗和手段”的公司和個人。超過1000個采礦執照被宣布無效。
3.其他相關法規
尼目前實施的兩個最主要的有關促進外國投資法律的法規如下。
(1) 1991年發布的《尼日利亞出口加工區法令》
該法令為外國人在尼日利亞出口加工區的投資及其利益,包括外國投資的申辦手續、產權的歸屬與保護、享受的優惠政策、稅收、土地的使用、人員的雇傭、外匯及利潤的匯出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它也確定了其出口加工區管理局的行政職能與管理結構等。
(2)《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1995年第16號法令》
該法令對外國企業在尼日利亞企業中所占的股份限制、對外國投資的擔保、投資爭議的解決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優惠政策外,尼政府還對外來投資實行一系列獎勵政策,對達到一定標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諸如減免稅、給予投資津貼等一系列獎勵。
五、礦業經濟政策
(一)外國投資政策
1.外國投資法規
1995年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第16號法令對外國投資做出了規定。
除武器生產或準軍事服裝及設備的生產、麻醉藥和影響精神的藥物生產等領域,外國人在尼商業可擁有100%的股份。公司在尼組成后,外國人所有的企業須獲得尼投資委員會的注冊登記,該委員會須在登記申請提出后14天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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