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 |
|
|
第十七條 外國合同者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第十八條 外國合同者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并應當向中方人員轉讓技術,傳授經驗,負責對其進行培訓。 外國合同者在石油作業中應當逐步擴大使用中方人員的比例。 第十九條 外國合同者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地、準確地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報告石油作業情況,完整地、準確地取得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它原始資源,并按規定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交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 第二十條 外國合同者執行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設備外,按照計劃和預算所購置和建造的全部資產,在其投資按照合同約定得到補償或者該油(氣)田生產期期滿后,所有權屬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合同期內,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這些資產。 第三章 石油作業 第二十一條 作業者必須根據國家有關開采石油資源的規定,制訂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并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批準后,實施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 第二十二條 石油作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在國內與國外同等條件下,作業者應當盡先在中國購買。 石油作業所需的人員和承包者,作業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優先錄用中國公民和中國承包者。 第二十三條 作業者和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作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并按照國際慣例進行作業,保護農田、水產、森林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防止對大氣、海洋、河流、湖泊、地下水和陸地其他環境的污染和損害。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石油作業中使用土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各項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它原始資料,所有權屬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前款所列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它原始資料的使用、轉讓、贈與、交換、出售、發表以及運出、傳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
關鍵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石油|條例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