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石油的勘探開發實行“勘查許可證”和“特許權協議”制度,利比亞國家石油公司行使原石油部的職能,是石油勘探開發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外談判、簽約、監管開發商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工作以及征收各類稅費、原油收購和出口等工作。
利比亞《石油法》規定,投資者所能同時持有的特許權協議份數與區域總量應遵循如下規定:第一與第二石油區為3份特許權協議,第三與第四石油區為4份,但石油部對投資者提交的申請進行合理的考慮后可以授予更多的特許權協議。計算特許權協議持有人持有特許權協議數量時,不得將具有油井或天然氣井的特許權協議計算在內。
特許權協議持有人有權按《石油法》規定免費進入并占用特許權協議區域中的任何非私有土地,區域內已被合法占用的土地除外。
特許權協議持有人應當在特許權協議授予之日起8個月內,開始進行石油勘探作業,并應支付一定的費用或擔保金。
在利比亞發現石油并欲進行煉油的特許權協議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建造、維護和經營煉油廠;在利比亞設立煉油廠的,石油部可以要求協議持有人與其他協議持有人按比例共有該煉油廠的礦區貯油池;石油部還可要求其按礦區貯油池的原油價格,提供足夠數量的原油,滿足利比亞國內對原油的消費需求,在此情況下,石油部不得要求協議持有人為此提供或建造額外的裝運或輸送設備。
特許權協議持有人為石油勘探、開采、運輸、提煉及相關業務而進口的機械設備、裝備、工具、材料等給予免除進口關稅,但利比亞國內具有適合的型號與質量相同、且不具有更高價格的物品和海關規定應納稅的物品不在免稅之列。
免稅物品經海關部門批準并交納有關進口稅之后可以出售或轉讓。但向另一有權享受免稅的特許權持有人出售或轉讓時無須交納進口稅。
特許權協議持有人在利比亞生產的石油或其衍生物,以及上述免稅進口貨物可以在沒有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并免除關稅,但應遵守政府有關出口的一般政策及法律規定的在戰爭與緊急狀態期間所采取的限制生產與出口的措施。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