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其規格應相同,上下要對應。
(五)壁式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必須在設計中作出規定。
2.放頂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3.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5.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6.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巖石崩落并穩定后,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7.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巖爆破,強制崩落。
9.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順序不限。
(六)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和階段崩落法的安全規定
1.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道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2.電耙道間的聯絡道,應設在人風側,并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后方。
3.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4.未修復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5.采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制,以免造成懸拱。
6.拉底空間應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墊層。
7.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巖層。若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8.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均應有嚴格的采礦順序,特別在高階段的自然崩落法,其拉底方式和采礦順序均需要嚴格遵循地壓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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