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須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復,確認安全方準作業。
14.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時,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二)淺孔留礦法的安全規定
1.在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斗擴完后并充滿礦石;
2.每個漏斗都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上部要停止作業,消除懸空后方準繼續作業;
3.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區域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4.每回采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內,如果機械化鑿巖臺車打眼,其高度可視機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采場必須保持兩個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礦井和通風井都必須保持暢通。
2.禁止在采場內同時進行鑿巖和處理浮石。
3.采場放炮前,必須通知相鄰采場和附近井巷作業人員,并加強警戒。
4.上向分層充填采場,必須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聯絡道,然后施工底部結構及拉底巷道,以便盡快形成良好的通風條件。
5.采場鑿巖時,炮眼布置要均勻,沿頂板構成拱形。裝藥要適當,以控制礦石塊度。
6.采場放礦要設格篩,防止人員墜落和堵塞。
7.每分層回采后要及時充填,確保充填質量。最后一分層要采取措施,嚴密接頂。
8.禁止人員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時,各工序間應有通訊聯系。
9.下向膠結充填的采場,兩幫底角的礦石要清理干凈。
10.干式充填,每個作業點均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措施,并加強個體防護。
(四)分段采礦法的安全規定
1.除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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