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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與不同支付方式的綜合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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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每筆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種支付方式,但根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場狀態和不同貨源國的情況,為了把商品打入國際市場,可采用靈活的、多樣的支付方式綜合運用,加強競爭,便于成交,旨在按時安全收匯,加速資金周轉,爭取好的經濟效益。 不同支付方式的靈活運用 1. 在進出口業務中正常情況,一般來講都采用即期 信用證 ,但為了推銷產品,出口商給進口商提供優惠條件,可以采用遠期 信用證 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單托收方式成交。 2. 為了處理貨源國或出口方的積壓商品或庫存商品,或錯過貨物銷售季節的滯銷商品,把這類的商品變成外匯,可采用托收承兌交單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靈活方式成交外還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結合的辦法來支付貨款。 3. 信用證 與匯付相結合 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系指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余額貨款采用匯付結算。例如,成交的契約貨物是散裝物,如礦砂、煤炭、糧食等,進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證支付總金額的90%。余額10%,待貨到后經過驗收,確定其貨物計數單位后,將余額貨款采用匯付辦法支付。 4. 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不可撤銷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支付,部分余額貨款采用跟單托收結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證中應規定出口商須簽發兩張匯票,一張匯票是依信用證項下部分,貨款憑光票付款。另一張匯票須附全部規定的單據,按即期或遠期托收。但在信用證中列明如下條款,以示明確: 貨款50%應開具不可撤銷信用證,其余額50%見票付款交單,全套貨運單據應附在托收部分項下。于到期時全數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 50% of the value of goods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nd remaining 50% on collection basis at sight,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item. All the documents are not to be delivered to buyer until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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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信用證|不同|支付|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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