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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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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審批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可以對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審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 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ㄒ唬┮婪ㄈ〉媒ㄔO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ǘ┪廴疚锱欧欧衔廴疚锱欧艠藴室,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 。ㄈ┎捎梦廴痉乐卧O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ㄋ模┳孕斜O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第十二條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生成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號。 第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ㄒ唬┡盼蹎挝幻Q、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ǘ┡盼墼S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ㄈ┊a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ㄋ模┪廴疚锱欧趴谖恢煤蛿盗、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ㄎ澹┪廴疚锱欧欧N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廴痉乐卧O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ㄆ撸┨厥鈺r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ò耍┳孕斜O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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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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