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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交易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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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手續完成后,貨物即裝上船,開航。 二十四、取回提單(B/L) 船公司須等到貨物已裝上船(B/L上有記載OnBoardDate),并啟航后才簽發提單,因此貨物出運后,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領取《海運提單》(BillofLading;B/L)。 二十五、發送裝運通知 出口商將貨物運出后,應向買主寄發《裝運通知》(ShippingAdvice)。尤其是在FOB、CFR術語下,保險由買方自行負責時,出口商須盡快發送裝運通知以便買方憑此辦理保險事宜。 二十六、備齊相關單據辦理押匯 貨物裝運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貨物運輸保險單、商檢證書、產地證、信用證等),并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BillofExchange),向出口地銀行要求押匯(Negotiation)。以出口單據作為質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二十七、通知結匯,給付收匯核銷單 押匯單據經押匯銀行驗審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即撥付押匯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結匯,同時收取一定押匯費用。此外,銀行還將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給出口商。 二十八、核銷 出口商憑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及其他相關文件(出口收匯核銷單送審登記表、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商業發票等)向外管局辦理核銷,辦理完成后,外管局發還出口收匯核銷單(第三聯)。 二十九、出口退稅 核銷完成后,出口商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第三聯)、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與商業發票前往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 三十、議付后交單 押匯銀行議付后,將押匯單據發送到國外開證銀行,要求償付押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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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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