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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交易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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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知信用證 出口地銀行填妥《信用證通知書》(NotificationofDocumentaryCredit),將信用證通知出口商。 九、接受信用證 出口商收到通知銀行送來的信用證后,經審核無誤,接受信用證,即可開始備貨、裝船等事宜。如信用證有誤,可要求進口商修改。 十、指定船公司 在CIF或CFR術語下,出口商一邊備貨,一邊還要尋找合適的船公司,以提前做好裝運準備;在FOB術語下,此步驟則應由進口商完成。 十一、訂艙 確定好船公司后,出口商即應根據相應的船期,配合裝運期限進行訂艙,經船公司接受后發給配艙通知,憑以填制其他單據,辦理出口報關及裝運手續。 十二、申請檢驗 出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ApplicationforCertificateofExportInspection),并備齊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相關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出口檢驗。 十三、取得檢驗證明 檢驗機構經對商品檢驗合格后,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并根據出口商的要求,簽發相應的商檢證書,如品質證書、健康證書等。 十四、申請產地證 出口商填妥相應的產地證明書向相關單位申請簽發,其中《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ofOrigin)與《普惠制產地證明書》(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cateofOrigin“FormA”)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而《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則應向商務部授權的紡織品出口證書發證機構(圖上未標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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