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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進行礦業投資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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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礦出口的限制 新礦業法規定原礦禁止出口, 只有在印尼本地冶煉加工后才可以出口, 以更多地將礦產行業的工業附加值留在本地, 發展本地的下游產業。而且印尼本地礦產品冶煉產能非常有限, 政府通過法令規定主要的礦產品加工環節應該由礦權公司操作, 這給有意向去印尼進行礦產投資的企業帶來了很大的附加成本。為了緩解該指令的立即實施給當地礦業乃至印尼經濟造成的影響, 培育當地礦業冶煉企業, 政府給了5年的過渡期。 2011年6月起黃金國內加工的純度應在99%以上后方可出口。印尼能源與礦產資源部于2012年2月第7號政府令, 重申禁止出口未經加工的原材料或礦石。目前, 印尼政府關于原礦禁止出口的法令已在2014年1月12日開始全面實行。對于煤礦而言, 能源與礦產資源部已經草擬了法案, 計劃從2014年禁止低熱量原煤出口, 具體數額及法案出臺時間仍未確定。 為了防止礦業公司在出口中轉移利潤, 印尼政府會根據國際市場價格和市場行情對礦業公司的礦產品出口設定基準價格, 礦業公司的實際出口價格應該及時向政府報告。 8 工程服務的規范 由于印尼舊礦業法實施過程中, 采礦權承包的現象非常普遍, 政府在新礦業法實施后對相關的工程承包活動進行了規范。新礦業法規定對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建設施工、運輸、開采后環保處理及復墾、礦工安全以及開采和加工領域的咨詢、設計及設備檢測等輔助活動可以進行外包。外包應該優先考慮印尼本地或印尼國有的服務公司, 只有在不存在印尼本地或印尼國有的服務公司時, 才可以使用印尼本地法人的其他公司。 2009年9月, 印尼能源與礦產資源部公布了專門針對礦業服務業務的政府令, 對礦業服務活動進行了更為明確的界定, 細化了礦業法中關于礦業承包活動的要求, 使其操作性更強。進一步明確規定, 礦業公司采礦、裝卸的核心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進行外包。對于一直最有爭議的如何落實礦業法中優先印尼本地或印尼國有的服務公司的問題, 規定如果礦業公司需要雇傭其他國外承包商, 需要先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明確承包商的技術等方面的條件, 只有印尼本地或印尼國有的服務公司不能滿足這些條件時, 方可以使用其他承包商, 且整個程序應該公平、透明及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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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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