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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進行礦業投資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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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地持股義務 印尼政府2010年2月公布的第23號政府令規定, 外資控股的礦權公司本地主體在投產后5年內持有的股份不少于20%。股份受讓主體的先后順序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印尼政府的本土化趨勢, 2012年2月, 印尼中央政府又公布了第24號政府令, 取代了之前于2010年公布的第23號政府令, 進一步細化與強化了本土化的指標。按照新的政府令, 本地主體持有外資礦業公司的股份比例在項目投產后第6年不少于20%, 第7年不少于30%, 第8年不少于37%, 第9年不少于44%, 第10年不少于51%。 2013年9月13日, 能源與礦產資源部長簽發第27號政府令《金屬礦和煤礦投資業務股份轉讓及股權定價程序》, 該政府令對第24號中央政府令中關于向當地主體轉讓股份的程序又進行了詳細規定, 重申了向當地主體轉讓股權的時間要求, 進一步明確股份轉讓的優先順序為:中央政府、省政府、地方政府、中央國企、地方國企以及印尼當地企業。同時確定轉讓定價的基本原則為獨立評估機構計算出來的重置成本, 即投資成本扣除折舊和攤銷。這種定價模式并沒有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計算, 顯然沒有將礦權的潛在價值計算在內。此外, 該政府令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外資持有的勘探權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75%, 持有開采權公司的股權的比例不超過49%[5]。 投資者在進行礦權投資之前, 應該充分了解當地持股的要求, 并在對項目進行經濟評價時, 充分考慮到項目將來股份轉讓時可能造成的權益損失。 6 當地銷售義務 2009年12月, 印尼政府公布法令, 進一步細化新礦業法要求的當地銷售義務。新法令規定, 中央政府可以控制礦業公司礦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對所有的礦產品均有權規定當地銷售的義務, 以滿足國內需求。政府會以法令的形式確定當地銷售的價格, 但當地銷售最低價等于出口最低價。 目前, 印尼政府給煤礦安排了一定比例的當地銷售義務, 2010年和2011年規定煤的當地銷售比例分別為總產量的24.75%和24.11%[6], 2012年修訂后的當地銷售總量為6 725萬t。印尼政府確定當地銷售的總量后, 再確定每個礦業公司當地銷售的細分指標, 該指標并不一定與總的指標成比例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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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業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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