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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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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重操作性。按照誰組織編制、誰負責實施的原則,明確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管理的要點。明確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同時提出指導性要求。制定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提出下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分解落實要求,健全規劃實施傳導機制,確保規劃能用、管用、好用。 五、實施與監管 (十一)強化規劃權威。規劃一經批復,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防止出現換一屆黨委和政府改一次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要服從總體規劃;堅持先規劃、后實施,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堅持“多規合一”,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有關技術標準應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 (十二)改進規劃審批。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分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備案制度。精簡規劃審批內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縮減審批時間。減少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數量,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相關專項規劃在編制和審查過程中應加強與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及“一張圖”的核對,批復后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 (十三)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對所有國土空間分區分類實施用途管制。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和“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的管制方式。對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重要海域和海島、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為地方管理和創新活動留有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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