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體框架 (三)分級分類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國家、省、市縣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各地結合實際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是指在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是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詳細規劃的依據、相關專項規劃的基礎;相關專項規劃要相互協同,并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 (四)明確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重點。全國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全國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國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側重戰略性,由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后印發。省級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的落實,指導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側重協調性,由省級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報國務院審批。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是本級政府對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細化落實,是對本行政區域開發保護作出的具體安排,側重實施性。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由省級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市縣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明確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將市縣與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 (五)強化對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海岸帶、自然保護地等專項規劃及跨行政區域或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由所在區域或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報同級政府審批;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專項規劃,如交通、能源、水利、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可在國家、省和市縣層級編制,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專項規劃可結合實際選擇編制的類型和精度。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