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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停止審批煤礦探礦權 停止核準新建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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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以防范債務風險為重點的維穩工作。密切關注煤礦關閉退出過程中的各類矛盾和問題,建立預報、預警、預案制度,妥善做好關閉退出煤礦的職工安置、債務化解等重點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關閉退出煤礦債務風險預測和對債權債務處置工作的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債務處置方式。積極爭取金融機構的政策支持,運用市場化手段,依法依規處置好煤礦涉及的貸款。 (七)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統籌做好煤礦關閉退出后的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八)推動關閉退出煤礦企業轉型發展。各地要因地制宜編制好關閉退出煤礦及其周邊地區轉型發展規劃,引導關閉退出煤礦企業轉型發展,職工就地就近轉崗。要結合精準脫貧工作,有針對性地對困難群體開展幫扶,避免出現因煤礦關閉退出造成返貧問題。 五、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籌措煤礦關閉退出所需資金。統籌中央和省級獎補資金,按照關閉退出煤礦產能90萬元/萬噸的標準獎勵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各產煤市(州)、縣(市、區)設立專項獎補資金。積極支持關閉退出煤礦開展市場化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二)充分發揮獎補資金對煤礦關閉退出的支持作用。中央獎補資金用于關閉退出煤礦的職工安置。省級和各地設立的專項獎補資金、產能置換指標交易資金等,在確保職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債務化解和轉型發展等。2018年以后關閉退出的煤礦,省級財政原則上不再安排獎補資金。 (三)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省級財政加大對關閉退出煤礦所在縣(市、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當地煤礦關閉退出、補貼民生用能、轉型發展、替代能源建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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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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