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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業務介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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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分為中央、市屬、區縣、鄉鎮、其他。 經營者類型:稅務登記證上注明的經營方式。如:制造、批發零售等。 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的情況;企業的資金構成、開戶銀行、帳號;企業的法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情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編號、經營方式;主管外匯管理局。 出口退稅方法的選擇和認定以及采用何種申報錄入方式,集中錄入或分散錄入。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上填寫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化,應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等資料。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事項的,須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退稅注銷認定。如需辦理注銷登記的,應在一個月內持原批準的認定表及有關證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稅務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款進行清算,對已退(免)稅款多退少補后,及時辦理注銷出口退稅認定手續。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北京市國稅網(附注3)下載中心下載由對外貿易經營者經辦人員按照要求自行用鋼筆如實填寫或打印,一式二份,加蓋企業公章后報送主管其退稅的稅務部門,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后,一份由區縣國稅局退稅部門保管,一份退出口企業留存。 第三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期限 退稅申報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后,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要求。 1、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并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2、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且于財務作銷后,在增值稅法定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稅申報,在辦理完增值稅納稅申報后,應于每月15 日前(逢節假日順延),持有關憑證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申報期限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所在月份的免、抵退稅申報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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