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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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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短烀旱V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 。ㄈ┻x煤廠破碎機、篩分機、空壓機等地點。 煤礦進行監測時,應當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監測結果以3個監測點的平均值為準。 第五十五條煤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八章 熱害防治 第五十六條 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勞動者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五十七條 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和機電設備硐室應當設置溫度傳感器。 第五十八條 井工煤礦應當采取通風降溫、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溫度;當采用上述措施仍然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當采用制冷等降溫措施。 第五十九條 井工煤礦地面輔助生產系統和露天煤礦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 第九章 職業中毒防治 第六十條 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不得超過表4的要求。 表4 煤礦主要化學毒物最高允許濃度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CO 0.0024 H2S 0.00066 NO(換算成NO2) 0.00025 SO2 0.0005 第六十一條 煤礦進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當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 第六十二條 煤礦應當對NO(換算成NO2)、CO、SO2每3個月至少監測1次,對H2S每月至少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應當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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