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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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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無證開采、亂采濫挖礦產資源。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后,開采礦產儲量為中型以上的在一年內,開采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在六個月內,應當進行建設或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失效;因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但必須在期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應按規定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接受年檢。年檢的具體辦法由省地質礦產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露天、地下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性質、名稱; (五)轉讓采礦權。 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的礦山改建、擴建項目,如發生前款第(一)、(二)、(三)項內容變更的,應按新建項目進行采礦登記。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延續采礦權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繼續采礦的,按無證采礦處理。 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因故需中途歇業六個月以上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后,辦理歇業手續。歇業期間保留采礦權并承擔保護礦產資源等相應義務。歇業時間滿一年又不提出開業申請的按停辦處理。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伴生礦產應當綜合回收。對暫不能綜合回收的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采礦權人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礦產儲量管理臺賬制度。 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地質礦產部門核定的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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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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