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安全隱患排查的目標及內容
1.1隱患排查的目標
集中時間,集中力量,以貫實四中全會精神和新安法為契機,以落實煤礦“雙七條”為重點,堅決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減少較大事故,繼續降低事故總量,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直至根本好轉。
1.2隱患排查的基本內容
礦井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開拓方式、開采方式、工作面個數、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剩余可采儲量、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限、是否建立救護隊以及開展自查情況。
1.2.1停產及停產整頓煤礦
。1)停產礦井是否存在違法組織生產的情況;(2)停產整頓礦井是否存在邊整頓邊生產、只生產不整頓行為;(3)待關閉礦井停產措施是否到位。
1.2.2煤礦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存在不按設計施工等問題;(2)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責任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轉包分包、以包代管等問題;(3)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未經驗收組織生產、在改擴建區域組織生產等問題。
1.2.3生產礦井
。1)證照是否齊全或失效,重點檢查無證或證照到期未及時申請延續等問題;(2)是否存在越層越界開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問題;(3)通風系統是否可靠,重點檢查通風設施設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作業,采區專用回風巷是否符合要求等;(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點檢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業、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抽采是否達標,瓦斯監控系統是否能正常運行等;(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嚴格落實2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防突措施,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效果檢驗等;(6)是否落實探放水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重點檢查是否開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窯水、采空區積水以及承壓水導水通道、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和復雜礦井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等;(7)有沖擊地壓傾向的礦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8)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區和封閉火區管理是否規范;(9)煤礦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或與救護隊簽訂救援服務協議、配備應急救援裝(設)備,預案管理、演練、應急培訓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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