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職工素質不高薪酬偏低
由于煤礦行業的高危性和勞動強度大的特點,從業人員一般是學歷低、家庭經濟困難、農民等弱勢群體,且改革開放初期,為解決煤礦招工難的現象,國有煤礦企業降低標準大量招收農民工,雖然這一措施解決了當時招工難的問題,但也導致煤礦行業勞動者素質整體不高的現象,且延續至今。部分企業忽視煤礦生產安全管理,不愿投入經費培訓員工安全意識。此外,煤礦行業勞動報酬相對其它行業較低,近年來全國國有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人均收入不足2×104元,且高危工作津貼和福利制度不完善,不利于調動煤礦工作者的生產積極性[3]。
1.5相關的法制法規不夠完善
政府及地方相關機構對煤礦企業安全監察工作不到位,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缺少有效監督,針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沒能做到明確規定,部分監察機構或部門甚至出現貪污腐敗及瀆職現象,使監督機構沒有履行自身應盡職責,忽視煤礦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另外,部分企業安全設施簡陋,安全管理制度如同虛設,也沒有制定相應安全規章制度、員工安全培訓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造成日常采掘煤礦工作中仍然存在違章行為。
2加強煤礦生產安全的措施
2.1整合煤礦企業監管行政資源
整合煤礦行業監管行政資源,明確各級監察機構監管職能,落實監管工作,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強化煤礦安全監察職能,政府應加大監察力度,完善各級監察機構工作體系,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監管部門對煤礦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實施以預防為主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將重點放在基層,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2利用教育資源培養專業人才
煤礦企業應加大經濟投資,強化員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也可以采用合作辦學方式,委托煤礦大中?圃盒E囵B企業職工,加強培養煤礦企業領導班子和管理人員,采取定期定點培訓方式,提升井下工作者的專業技術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識,煤礦企業則為學校提供實習場地,接受教師與學生到礦區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并派出經驗豐富的一線工作者輔導,國家應利用教育資源,給予煤礦企業和委托院校經濟和資源上的優惠,大力推進煤礦業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及時調整產業結構,抓住機遇提高薪酬,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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